§179.25 食品辐照一般条款.
§179.26的目的, 当前的良好生产实践被定义为包含如下限制条件:
(a) 任何用电离辐射来处理食品的公司,应遵守本章的110部分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
(b)用电离辐射处理的食品应当接受达到其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合理要求的最低辐射剂量并不超过适应法规规定的最大剂量。
(c)受到意外照射的辐射处理和加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179.45,应当按本章§170.39下该用途获得豁免,或应当在本章§170.100下对此用途因接触食品的物质需要提交一份有效的上市前公告。
(d) 放射处理的食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过程。计划的食品辐照过程是一个书面程序,其确保了食品辐照装置选择的辐射剂量范围在商业处理条件下(包括大气和温度)对一个特定工厂和特定产品获得预期效果的辐射剂量来说是足够的。食品辐照处理器应当按照由拥有食品辐照加工所需要的、该食品以及该辐照处理工厂所特定的专业知识的合格人员制定的预定过程运行。
(e) 食品辐照处理器应当保存本节中指定的记录超过辐照食品货架期1年或最长3年,以先到者为准。一段时间内,超过了辐照食品的保质期1年,最多三年,哪个时间较短,并提供这些记录的检查和复制授权员工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并可随时供FDA授权的员工检查和拷贝。这些记录应包括食物处理,批识别号,计划的过程,符合计划过程的证据,电离能量源,源校准,剂量测定,产品中的剂量分布以及辐照日期。
[51 FR 13399, Apr. 18, 1986, as amended at 67 FR 9585, Mar. 4, 2002; 67 FR 35731, May 21, 2002]
最新修订时间:April 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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