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 年10 月1 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 月18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 号公布,根据2008年11 月21 日环境保护部2008 年第2 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4、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 年3 月25 日,原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令发布施行)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
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
四、实施权限和主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 号,2009年3月1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 号,2009 年7 月1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桂环发[2009]13 号,2009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如下: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范围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
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4、列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 年本)的辐射建设项目
(1)全部核设施(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2)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3)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4)绝密工程。
(5)核电站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
(1)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范围
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的辐射建设项目。
2、除核技术应用项目外,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其它由自治
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辐射建设项目。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的辐射建设项目。
5、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6、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自治区审环保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下放到地
级市环保部门。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二)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技术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写,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六)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
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七)有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
(八)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九)制定了相关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计划和事故应急方案;
(十)非密封源应用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十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六、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五份、电子文件一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有自治区环保局认可的技术评估意见。
5、扩建技改项目,环评文件中应附有原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
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一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5 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限60 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 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 日。
承诺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限20 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时限10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
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环保局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申请材料以及论证或听证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受理后公示10 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XXXXXX
附件1
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关于报批《XXXX 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请报告
XXXXXX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已委托XXXX 完成了《XXXX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并由XXXX 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评估,并报XX 市环保局进行了初步审查。现报送贵局,请贵局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 单位
年月日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备注:各省市自治区办事流程可能个有不同,请咨询当地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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